肇慶學院微專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主動適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需求,充分發揮我校辦學特色和學科專業優勢,加快推進“五新”交叉融合建設,滿足應用型、創新型人才培養以及學生個性化、多樣化發展需求,深化產教融合協同育人,推動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快建設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能力的意見》(教高〔2018〕2號)及《肇慶學院關于深化教育教育改革 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實施意見》(肇學院〔2023〕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微專業是指在本科專業目錄以外,結合新興學科和注重學科專業間的交叉融合,圍繞某個特定專業領域、研究方向或者核心素養,提煉開設的一組核心課程,通過靈活、系統的培養,使學生具備相應的專業素養和專業能力,提高學生知識結構的復合型,提升與社會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條 微專業是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設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應一并遵循學校本科教學工作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章 微專業的設置
第四條 開設微專業的單位原則上應為承擔本科生培養任務的教學單位。微專業設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學生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學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符合學校本科人才培養定位;
(二)具有明確的專業建設指導思想、目標和任務,能結合學科研究前沿和綜合優勢,依托學校優勢特色學科或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體現學科專業交叉融合內涵,具有鮮明的行業特色;
(三)微專業的課程設置應具有“少精尖跨”的特點,充分顯示其獨特性和創新性,須與普通本科專業課程有一定的區別度,避免重復。
(四)微專業負責人原則上須具有高級職稱,熟悉本專業發展方向,了解相關產業發展趨勢,有一定的教學管理經驗。教學團隊教師隊伍穩定、結構合理,能夠積極參與微專業課程建設與管理,主動開展教育教學與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
(五)培養方案、教學大綱等教學文件齊全,具有較完善的培養方案修訂、招生錄取、教學管理、質量監控、持續改進等管理制度;
(六)開設單位能從政策、人員、經費、場地等多方面支持微專業建設,并為微專業班級配備指導教師,安排專人負責微專業教學管理工作。
第五條 設置微專業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結合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學校對微專業開設進行整體規劃,各教學單位也可根據自身專業優勢和特色,自主進行微專業申報。
(二)各教學單位開展相關調研,填寫《肇慶學院微專業申報書》,研制微專業培養方案,經二級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論證和黨政聯席會討論通過后報送教務部;
(三)教務部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方可開展招生宣傳和人才培養工作。
第六條 每個微專業原則上設置6-10門課程,總學分控制在16學分左右,課程安排一般不超過3個學期。
第七條 鼓勵各教學單位與相關科研機構、行業企業合作開展微專業建設和教學,鼓勵跨學院、跨學科、跨專業組建微專業教學團隊,鼓勵與企業合作開發基于項目的課程。
第三章 微專業的管理
第八條 微專業建設按照“誰牽頭、誰負責,邊建設、邊運行”原則施行,以各開設單位為建設主體,學校統籌協調管理。
第九條 學校對微專業建設與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微專業建設政策,組織微專業申報評審工作,指導微專業建設、運行與管理;
(二)發布微專業招生及培養工作通知;
(三)微專業證書印制、發放等工作;
(四)其他相關教學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開設單位對微專業建設與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建微專業建設團隊,開展微專業建設研究和微專業申報工作;
(二)制定微專業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三)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深化教學改革;
(四)具體負責微專業的招生宣傳、政策解讀、學生報名、資格審查和遴選等工作;
(五)開展微專業教學任務制定、落實、課程考核、成績統計匯總和檔案管理等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六)負責微專業的具體運行。
第四章 微專業的運行與實施
第十一條 微專業開設單位自主確定招收對象、修讀學期和學生遴選辦法,報教務部審定后向學生公布,原則上不接受畢業學年學生報讀。學生自愿報名后,各開設單位負責宣傳、選拔等。
第十二條 學生名單確定后,各開設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報教務部備案。
第十三條 微專業采取單獨編班授課的教學方式,原則上30人以上方可開班。微專業可采用線上、線下、線上線下混合等多種形式開展教學,其中線上學時總量不超過總學時的30%。鼓勵開設單位引進、使用國內外優質課程資源和師資力量。
第十四條 微專業課程收費標準及費用分配辦法參照學校輔修課程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生中途因個人原因放棄修讀的,可提出退出申請,經微專業開設單位審核同意后報教務部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正式退出微專業學習。已繳學費按照未修課程學分比例退還。
第十六條 微專業課程不能申請免聽、免修或替換,所修課程成績不納入主修平均學分績點計算,不與評獎評優、畢業資格等掛鉤。
第十七條 學生按照微專業課程設置要求,修讀完成所有課程,經二級學院審核后,報教務部審定,發放學校統一制作的微專業證書。
第十八條 微專業是非學歷教育,不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備注信息,不授予學位。
第十九條 微專業建設實行動態調整和退出機制,納入學校本科教學質量保障體系,由教務部協同相關部門不定期組織開展微專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為保障微專業的建設,學校給予微專業開設單位5萬元的建設經費支持,按照3:2的比例分兩年撥付。建設期間退出的,不再撥付后續經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教務部負責解釋。